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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告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德
被告
龍門鑫五金大賣場即曹献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7,4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6,6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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