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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映如王唯怡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告
奇蹟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告
朱昌平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王平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 萬7,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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