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8號
- 原告
- 奇蹟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志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被告
- 朱昌平
- 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王平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 萬7,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