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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告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鎮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附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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