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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告
梁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顥有限公司、黃彥綾、游長隆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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