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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告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告
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660元,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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