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5號
- 原告
- 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錦輝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被告
- 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