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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5號

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告
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錦輝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告
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思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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