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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告
梁薰媃
被告
焱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惟因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可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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