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 原告
- 梁薰媃
- 被告
- 焱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惟因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可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