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 原告
- 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
,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
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
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原起訴主張對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7802 號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
下稱系爭分配表)有異議,異議之事由為請求更正其債權為普通
債權,非次普通債權、次次普通債權,及請求剔除新光銀行、元
大銀行於系爭分配表之分配金額,暨該等債權不得列入分配,並
予以重新分配,有原告提出之分配表異議之訴狀及本院108 年7
月5 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嗣於108 年7 月26日具狀變更主
張本件異議事由僅請求更正其於系爭分配表之債權為普通債權,
非次普通債權、次次普通債權,不再主張剔除新光銀行、元大銀
行於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呈報狀及本院108
年7 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而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並核算後,依原告之主張其就系爭分配表表一部分所列債
權更正為普通債權後,仍因系爭分配表表一原所列之優先債權,
而無法獲得任何清償,另就系爭分配表表二部分,以原告之主張
將其債權更正為普通債權後,其得獲分配之數額如本裁定附表編
號11、12「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之獲償數額」欄所示,是原告因
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能獲得之利益為12萬3,898 元,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萬3,8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 元(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普通債權人 │債權數額 │債權額比例│原告主張重新分│ │號│ │ │ │配後之獲償數額│ │ │ │ │ │(即45萬7,931 │ │ │ │ │ │元乘以各債權額│ │ │ │ │ │比例) │ ├─┼──────┼───────┼─────┼───────┤ │1 │臺灣新光商業│221萬9,244元 │0.10830 │4萬9,594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467萬4,330元 │0.22811 │10萬4,45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2,000元 │0.00010 │4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板信商業銀行│26萬8,739元 │0.01311 │6,00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板信商業銀行│1,773元 │0.00009 │4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65萬1,365元 │0.03179 │1萬4,558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1,000元 │0.00005 │23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8 │彰化商業銀行│210萬5,764元 │0.10276 │4萬7,05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彰化商業銀行│2萬3,000元 │0.00112 │51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元大商業銀行│500萬元 │0.24401 │11萬1,73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原告 │4萬4,000元 │0.00215 │985元 │ ├─┼──────┼───────┼─────┼───────┤ │12│原告 │550萬元 │0.26841 │12萬2,913元 │ ├─┴──────┴───────┴─────┴───────┤ │備註: │ │一、本件全體普通債權人債權總額為2,049萬1,215元。 │ │二、本件系爭分配表表二可分配總額為637萬1元,扣除表二優先債權│ │ 額591萬2,070元後,所餘45萬7,931元,並依原告之主張,按普 │ │ 通債權人之債權比例重新分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