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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告
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

,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

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

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原起訴主張對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7802 號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

下稱系爭分配表)有異議,異議之事由為請求更正其債權為普通

債權,非次普通債權、次次普通債權,及請求剔除新光銀行、元

大銀行於系爭分配表之分配金額,暨該等債權不得列入分配,並

予以重新分配,有原告提出之分配表異議之訴狀及本院108 年7

月5 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嗣於108 年7 月26日具狀變更主

張本件異議事由僅請求更正其於系爭分配表之債權為普通債權,

非次普通債權、次次普通債權,不再主張剔除新光銀行、元大銀

行於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呈報狀及本院108

年7 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而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並核算後,依原告之主張其就系爭分配表表一部分所列債

權更正為普通債權後,仍因系爭分配表表一原所列之優先債權,

而無法獲得任何清償,另就系爭分配表表二部分,以原告之主張

將其債權更正為普通債權後,其得獲分配之數額如本裁定附表編

號11、12「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之獲償數額」欄所示,是原告因

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能獲得之利益為12萬3,898 元,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萬3,8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 元(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普通債權人 │債權數額   │債權額比例│原告主張重新分│
 │號│      │       │     │配後之獲償數額│
 │ │      │       │     │(即45萬7,931 │
 │ │      │       │     │元乘以各債權額│
 │ │      │       │     │比例)    │
 ├─┼──────┼───────┼─────┼───────┤
 │1 │臺灣新光商業│221萬9,244元 │0.10830  │4萬9,594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467萬4,330元 │0.22811  │10萬4,45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2,000元    │0.00010  │4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板信商業銀行│26萬8,739元  │0.01311  │6,00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板信商業銀行│1,773元    │0.00009  │4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65萬1,365元  │0.03179  │1萬4,558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1,000元    │0.00005  │23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8 │彰化商業銀行│210萬5,764元 │0.10276  │4萬7,05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彰化商業銀行│2萬3,000元  │0.00112  │51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元大商業銀行│500萬元    │0.24401  │11萬1,73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原告    │4萬4,000元  │0.00215  │985元     │
 ├─┼──────┼───────┼─────┼───────┤
 │12│原告    │550萬元    │0.26841  │12萬2,913元  │
 ├─┴──────┴───────┴─────┴───────┤
 │備註:                           │
 │一、本件全體普通債權人債權總額為2,049萬1,215元。      │
 │二、本件系爭分配表表二可分配總額為637萬1元,扣除表二優先債權│
 │  額591萬2,070元後,所餘45萬7,931元,並依原告之主張,按普 │
 │  通債權人之債權比例重新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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