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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楊千儀黃乃瑩莊哲誠

  • 當事人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信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2號原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黃信霖 陳建丞 楊傳智 陳佳宏 謝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6,474 元(計算式:295,475 元+281,934 元+446,173 元+522,892 元=1,546,4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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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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