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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千儀黃乃瑩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告
黃信霖

      陳建丞

      楊傳智

      陳佳宏

      謝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6,474 元(計算式:

295,475 元+281,934 元+446,173 元+522,892 元=1,546,47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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