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古秋菊
- 原告王淑慧
- 被告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6號聲 請 人 王淑慧 相 對 人 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展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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