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7號
- 原告
-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