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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告
紅塔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甫凰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告
陳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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