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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林琮欽

  • 當事人
    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 訴 人 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婷 上 訴 人 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 被 上訴人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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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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