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張朝閔
- 當事人潘冠諭、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潘冠諭 被 上訴 人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7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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