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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

上訴人
韋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雄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人 江明軒律師
被上訴人
詹明道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6,9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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