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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2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謝宜雯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媺嫣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合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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