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媺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仁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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