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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1號

上訴人
米蘿美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露萍
被上訴人
劉紀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即包含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及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 元,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是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 萬9,760 元(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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