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陳振隆、陳明村、李麗生
- 原告瀧丰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原 告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維律師 被 告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 被 告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㈠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予以確認(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所提民事陳報狀經核與先前主張不同,故有確認必要);㈡就所確認主張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詳加表明;㈢如有涉及訴之變更、追加,所依憑之法律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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