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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告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蓁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維律師
被告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
被告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㈠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予以確認(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所提民事陳報狀經核與先前主張不同,故有確認必要);㈡就所確認主張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詳加表明;㈢如有涉及訴之變更、追加,所依憑之法律上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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