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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告
冉邱富蘭
訴訟代理人
冉崇桂
被告
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蔡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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