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7號
- 上訴人
- 白宗仁
- 被上訴人
- 游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2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7號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2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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