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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訴人
白宗仁
被上訴人
游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2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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