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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

上訴人
陳傳芳
被上訴人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
被上訴人
廖村益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訴字第170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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