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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黃信滿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3號

原告
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鈞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李玉玟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並以李玉玟為被告,然並未提出其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戶籍謄本等資料,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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