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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抗告人
蔡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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