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娟
- 被告
- 邵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慧貞
- 法定代理人
- 葉恒仰
- 法定代理人
- 謝慧恩(即謝慧美)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