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1號
- 上訴人
- 堡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源
- 被上訴人
- 李耿豪
- 被上訴人
- 李彥騰
- 被上訴人
- 圓霖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