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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楊雅萍

  • 當事人
    李錦炎林稚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4號原   告 李錦炎 被   告 林稚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將調取福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交付強制執行扣押款數額,兩造得於庭前3日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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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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