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楊雅萍
- 當事人李錦炎、林稚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4號原 告 李錦炎 被 告 林稚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將調取福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交付強制執行扣押款數額,兩造得於庭前3日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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