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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原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芝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被告於民事準備㈡狀所載康是美108 年1 月至6 月各月份之退貨及扣款中之扣款費用明細部分,區分何者屬於本件「瑞士阿卡蘭化妝品經銷合約書」第5 第1 項所稱之費用,何者屬於同條第2 項應經甲方同意之促銷提報費用,並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7 日內提起準備書狀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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