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吳欣芝、何文平
- 原告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9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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