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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9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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