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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告
鄭 淑
原告
鄭水茂
被告
三合吉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棕峙
被告
顏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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