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7號
- 上訴人
- 黃智遠(黃健興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黃智陽(黃健興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被上訴人
- 陳偉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訴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