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3號
- 原告
- 張寶玉
- 被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陳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1月28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108年度抗字第1256號)。經查,原告逾期迄未依前揭裁定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將其訴予以裁定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