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映如楊千儀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3號

原告
趙廣元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告
晶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38 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155 號裁定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事實係發生在原告房屋現場(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得由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主張本件係因被告進行建築工程施工不當,造成原告房屋結構傾斜損害,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規定請求排除妨害回復原狀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37頁),是依原告主張情節,顯係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而行使原告房屋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上開房屋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