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方泰又
- 上訴人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7號上 訴 人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泰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竺時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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