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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1號

原告
冠達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訴訟代理人
陳惠津
被告
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聿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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