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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9號

撤銷監察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9號

原告
崔懋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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