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楊守仁

  • 原告
    沛祥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沛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 被   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依法於108年10月24日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47-53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德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