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號
- 原告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玉枝
- 訴訟代理人
- 吳西源律師
- 被告
-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久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簽訂原證一之信託契約書,其中第25條第1 條約定:「本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6頁)。再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兩造間因原證一信託契約書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