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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元
被上訴人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被上訴人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為63,500元/ ㎡×71.7㎡=4,552,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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