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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惠閔

原 告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溉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被 告
王秀榕
訴訟代理人
劉王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一項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五、綜上所述部分,既已明載「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等語,是主文欄第4項之後確有漏列有如主文所示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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