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03號
- 原告
- 曾聖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旺霖律師
- 被告
- 程永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以及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均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