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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8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映如王婉如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國際高爾夫球場
法定代理人
莊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仍有未足5 萬5,93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308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見本院卷第49頁)附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77頁)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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