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威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漢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金和、謝俊賢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8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上訴人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 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又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人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漢森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