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 原告
-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能慶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 被告
- 鄭有富
- 訴訟代理人
- 單文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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