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 上訴人
-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能慶
- 被上訴人
- 鄭有富
- 被上訴人
-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339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3,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