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饒金鳳
- 當事人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62號上 訴 人 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澤 被 上訴 人 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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