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 原告
-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沛彤
- 訴訟代理人
- 李代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 被告
- 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
- 被告
- 王志勝
- 被告
- 黃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王志勝真正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均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並查報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王志勝真正住居所到院(如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則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