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杜婉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61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   告 華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即華藝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即樺藝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緞 被   告 杜婉怡 杜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56,795元,及自民國108 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華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藝公司)邀同被告杜婉怡及杜維倫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與原告簽訂周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4 年9 月10日起至105 年9 月10日止,放款按年率4.25%計息,嗣後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1.09%加2.88%機動計息(即3.97%)。並由被告華藝公司於105 年3 月14日據以出具借款200 萬元之借據,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變更借款期間自105 年3 月14日起至105 年9 月14日止,第一期本息攤還日為105 年10月14日。又於107 年9 月2 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上開借款自107 年8 月15日起至108 年8 月14日止,每月攤還本金1 萬元,利息按月繳納,另自108 年8 月15日起就剩餘貸款期間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二)詎料被告華藝公司未依約履行,今僅攤還至108年8月13日止,經原告主張全部借款視同到期並發函催告,同時依「借據」第4 條至第5 條之約定,請求追加計算延遲利息及違約金,截至本件聲請日尚欠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未清償,被告杜婉怡及杜維倫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放貸利率歷史資料表、借據(含授信動用申請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催告函及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頁至第27頁、第47頁至第69頁),經核無訛。本件被告華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秀緞對於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華藝公司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既於109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自認(本院卷第99至100 頁),而被告杜婉怡及杜維倫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答辯聲明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規定,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7 條前段、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 條、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華藝公司邀同被告杜婉怡及杜維倫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而被告華藝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借款,即負有返還義務,而被告杜婉怡及杜維倫為本件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即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