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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2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24號

上訴人
日致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晴鈞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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