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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被告
高世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王仕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

1.磁磚瑕疵品的瑕疵是否包含針孔、氣泡、凹陷及斑點四種,均不相同(或相同)?各個瑕疵成因為何,有無不同?不同的根據為何?

2.原告主張附表1是以最高價計算損害金額,並不恰當,請被告說明損害金額計算的理由及依據。

3.被告所保留的七片瑕疵磁磚,是屬於附表1哪一種品名?「總選別才數」、「總不良品」是如何計算?依據為何?

4.原告如對附表1有其他意見,請一併陳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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