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魏德義
- 被告
- 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竹市○區○○路0000巷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